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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力大学国家(省)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制度,健全评审体系,激发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勇于探索的热情,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吉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教【2007】56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及《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等相关文件指示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省)奖助学金涵义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而设立的奖学金。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是由吉林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而设立的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适用于在我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国家助学金适用于全体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国家助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第五条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学年内未受到学校、院系处分;

(二)其它必备条件

国家奖学金

1.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2.年度专业成绩排名及综测成绩排名均在10%以内(包括10%);年度专业成绩排名及综测成绩排名超出前10%,且在30%以内(包括30%)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具备优异表现(具体标准详见“教财厅函[2010]16号”通知),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3.学年内未受到学校、院系处分;

4.学年内无考试不及格科目。

国家励志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

1.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年度专业成绩排名及综测成绩排名均在30%以内(包括30%);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为我校贫困生建档学生;

3.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4.学年内无考试不及格科目。

国家助学金

1.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为我校贫困建档学生;

2.学年内无遗留科目;

3.响应学校、学院号召,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第六条同一学年内,国家励志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不可兼得,但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三章申报及评审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

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的评审是在

校国家(省)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校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及院系评审小组联合下开展工作的。国家(省)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是由校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主任,相关处室领导为成员的奖助学金评审机构。全面领导本校国家(省)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省)奖助学金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工作部(处)领导任主任、副主任,成员由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组成。负责向校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省)奖助学金的评审意见及评审工作的监督及审核工作。校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国家(省)奖助学金评审意见的拟定及评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采取院系评审小组初审、等额推荐,校助学贷款管理办公

室及校国家(省)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二审,校国家(省)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最终复核形式确定拟上报名单;国家励志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采取学生递交申请、班级测评、院系评审小组初审、校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二审,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最终复核形式确定拟上报名单。

第十条申报及审批流程

(一)每年9月,校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及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省教育厅下发分配名额和预算制定学校本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分配、评比、执行预案,报校国家(省)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下发院系执行。

(二)各院系根据学校本年度国家奖助学金预案,成立以院系分管领导、年级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代表为成员的院系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对本院系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进行提名,同时对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进行组织申报(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的指导填写)、人员资格的审核、材料的整合等项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初审结果在院系公示无异议的基础上上报校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

(三)学校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在对院系上报材料审核后,提出本年度申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基础上报校评审委员会审核。

(四)校评审委员会将审议通过名单上报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由校助学管理办公室按规定时间向省教育厅上报相关材料。

(五)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时间大致在每年秋季;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分春、秋两季发放,每次发放金额为总金额的50%。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颁授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国家奖学金荣誉证书;国家励志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颁授学校统一印制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荣誉证书;国家助学金不颁授证书。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学校相关部门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

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二条学校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

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开设固定监督电话及信箱,指定专门部门及人员负责举报信息的登记、

核实。对于弄虚作假、涉及违规操作的班级、个人一经查处,在缩减次年班级预算人数的同时,将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第五章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试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在校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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